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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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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簽署協定雙方主管機關(以下簡稱雙方)基於促進洗錢及犯罪活動相關之
調查及起訴工作進行之互助及互惠精神,達成下列共識:
1.雙方將就洗錢或涉及洗錢行為之資助恐怖分子或其他犯罪活動彙整、發
展、分析等進行合作;為此目的,簽約雙方將主動地或基於請求,提供
有助於簽約雙方對涉及洗錢的個人和公司進行調查時可用之金融情報。
請求必須以書面提出,並載明犯罪事實。被請求方對於請求書內容應予
以保密,除非事先取得請求方之同意,不得予以揭露。
2.雙方因情資交換所得之資料不得分送其他機關參考,未徵得對方事先同
意,不得將取得的資料用於行政、起訴及司法用途;根據本協定取得之
情資,僅供用於洗錢,或其他特定犯罪行為,以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衍
生之洗錢行為有關之司法用途。所謂特定涉及洗錢之犯罪須依雙方刑法
均界定為犯罪行為,且須在雙方司法管轄權領域所犯。
3.未經提供資料一方事先同意,請求方不得運用或公開任何情資、文件於
本協定所規範目的外之用途。
4.根據本協定取得之情資列為機密資料,接受方應列為官方機密並依其國
內法,提供與其國內同等資訊至少相同機密等級予以保護。
5.簽署雙方應在符合其國內相關法令之情形下,共同安排雙方均可接受之
溝通程序,並就本協定之執行進行諮商。
6.雙方溝通過程儘可能以英語為之。
7.簽署雙方將可就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事務進行人員相互邀訪及訓練。
8.簽署雙方將就洗錢犯罪類型進行案例交流。
9.若請求協助之案件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則受請求方無義務給予協助。
10. 本協定經簽署雙方協議,得隨時修訂。
11. 本協定隨時可撤銷,效期終止日以收到對方書面通知為準。
12. 本協定將於簽署當日起生效。
本協定由簽署雙方政府授權代表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在美國華盛頓特
區艾格蒙聯盟二○○五年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以英語、西班牙語,以及
中文簽署完成,三種版本均屬實無誤。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 Por la Unidad de An?lisis
Financiero de la Secretar?a
de Prevenci?n de
Lavado de Dinero o Bienes
de la Rep?blica del
Paragu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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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 Carlos R. Yegros Pereira
局長 Director General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