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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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醫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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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已持有「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回國執業時,仍應依照第六條之
規定補行筆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