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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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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
畜牧
獸醫系、科畢業,並實習獸醫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獸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22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佐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相當高級職
業學校獸醫科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或
畜牧
獸醫科畢業有畢業證書
,並從事獸醫工作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當於獸醫佐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