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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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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契約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間。
二、工作項目。
三、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
五、工資。
六、請假規定。
七、請假程序。
八、用人機關 (團體) 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九、用人機關 (團體)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進用人員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離職手續。
十一、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二、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三、工作調整。
十四、保險。
十五、進用人員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時之補償。
十六、不得請求資遣費之約定。
十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用人機關 (團體) 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
作時間至十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