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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專任負責人資格及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實績表.PDF
附表二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認可申請書.PDF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名冊.PDF
附表四 顧問服務機構提報登錄顧問服務人員基本資料.PDF
附表五 顧問服務機構認可事項變更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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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具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具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