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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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有機溶劑.PDF
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PDF
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DOC
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PDF
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DOC
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PDF
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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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