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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二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含勘誤表).PDF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五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六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含勘誤表).PDF
附表七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八 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九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十 具有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十一 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十二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十三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PDF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附表十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PDF
格式一 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含勘誤表).PDF
格式二 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PDF
格式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置備之量測設備.PDF
格式四 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PDF
格式五 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PDF
格式六 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PDF
格式七 教育訓練課程表.PDF
格式八 講師概況.PDF
格式九 學員名冊.PDF
格式十 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格式.PDF
格式十一 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格式.PDF
格式十二 學員簽到紀錄.PDF
格式十三 (訓練單位全銜)受訓學員點名紀錄.PDF
格式十四 受訓學員成績冊.PDF
格式十五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核發清冊.PDF
格式十六 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PDF
格式十七 在職教育訓練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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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之規定。
第 19 條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