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1: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給
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