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在習藝期間之休息及休假,除特別休假外,依本法第四章之規定。
工廠應將每日工作時間、用膳及休息時間,連同全年休假日期公告之。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得因故放棄
、取銷。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工廠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有關受僱、解僱事項。
二、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例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
輪班方法等事項。
三、有關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事項。
四、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