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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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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
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
工廠會議之職務如左:
一、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二、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關係並調解其糾紛。
三、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之實行。
四、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辦法。
五、改進廠中安全與衛生之設備。
六、建議工廠或工場之改良。
七、籌劃工人福利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