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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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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