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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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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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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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
畜牧
、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