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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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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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