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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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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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
醫療法
有關規定辦理。
第 26 條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
醫療法
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