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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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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
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及內容,於醫療法人及公立機構,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於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