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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申請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具之文件、資料.PDF
附表二 申請製造、輸入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具之文件、資料.PDF
附表三 附表二說明七「第二等級醫療器材產品比較暨臨床前測試資料符合性聲明書」之適用品項.PDF
附表四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補發或換發應檢具之文件、資料.PDF
附表五 登錄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應上傳之備查文件、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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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申請製造、輸入
第一等級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六款登記事項。
第 15 條
申請變更
第一等級
醫療器材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準用第五條規定。
第 18 條
申請展延
第一等級
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準用第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