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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PDF
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PDF
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PDF
附件四: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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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
醫療器材
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