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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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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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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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 5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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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
第 64 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