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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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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