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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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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事業。但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二、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三、基層員工: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本國籍員工。
四、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五、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指該年度給付基層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公式如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該年度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給付總額/該年度每月基層員工人數合計數。但申請適用之當年度如有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計算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應排除申請適用之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之人數及因增僱所支付之薪資金額。
前項第二款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每二年檢討調整之。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四、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中小企業,其薪資費用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中小企業因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所增加之薪資給付費用,如已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中小企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