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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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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申請獎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增僱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二、增僱人員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每人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三
十二小時,身心障礙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三、增僱人員與中小企業代表人間無三親等內血親關係。
四、為增僱人員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增僱之人員
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資格者,應為其投保其他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
險。
五、於獎助備案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人員或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發生

六、同一增僱人員於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
關獎助或津貼。
七、業依增僱人員所檢附,由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查核
增僱人員於申請獎助備案時為未投保勞工保險
八、增僱人員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到職。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內容,應以承諾書為之。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中小企業,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
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之備案:
一、增僱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正本。
二、增僱人員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承諾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小企業完成獎助備案後之增僱員額,每人每月獎助為新臺幣一萬元;其
獎助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之增僱人員,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三十歲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增僱人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前設立之中小企業,以本辦法施行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
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辦法施行後設立之中小企業,以首次申請獎助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
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人數得自前項計算基準人數中扣除之:
一、辭退外籍勞工。
二、員工退休。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離退之員工。
四、其他經專案審議小組審議認定為正當理由。
增僱人員每人每月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未滿三
十日者,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獎助金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每一中小企業得請領之最高獎助金總額,依每人每月獎助金與各該企業獎
助人數上限及最長獎助期間之乘積計算。
前項獎助人數上限,為第八條第二項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之五十。但
中小企業僱用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得獎助五人。
因配合政府中小企業產業政策需要,其獎助人數之上限,得經專案審議小
組審議決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