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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PDF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DOC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PDF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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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