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26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本
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