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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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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二、家戶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三、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四、教保服務機構: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提供就學補助,依下列規定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如附表一。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或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二。
(三)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三。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下列各款幼兒,其就學補助,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
二、就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
三、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立幼兒園之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者。
前二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二歲計。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前項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