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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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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稽徵所掌理轄區內國稅稽徵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戶籍及財產資料之查詢、查報。
(二)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收件、更正註銷及退查案件處理。
(三)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無法歸戶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四)更正扣繳憑單之處理及溢扣或誤扣稅款、留抵或退稅之查核。
(五)全功能櫃台之綜合服務櫃台作業。
(六)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七)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及各項書表之提供。
(八)相關便民措施簡化及改進之研議。
(九)文書收發及公文處理速率與件數統計、檔案管理歸檔與調卷件數統
計。
(十)逾期申報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
得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之違章移罰。
(十一)未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案件、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
託所得申報書之通知補報及違章移罰。
(十二)非營利事業單位稅籍之建立及釐正、統一編號之編配及異動名冊
之編製。
(十三)機關團體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案件之處理。
(十四)核發無欠稅證明及欠稅查簽作業。
(十五)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機關執行、限制出境及禁止財產移轉等保全
作業。
(十六)執行憑證管制及清查。
(十七)銷號異常釐正及重溢繳、賦更退稅之處理。
(十八)逾徵收期間稅款之簽報註銷事項。
(十九)申報債權及參與債權分配。
(二十)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營所稅股
(一)營利事業停歇業清、決算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及結算怠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四)扣繳單位辦理扣繳情形之檢查。
(五)信託所得申報書之審查核定。
(六)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查核作業

(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怠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暫繳申報及停歇業清、決算申報之收件
、整理、移送及催報。
(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開徵、發單催繳、退稅及核定暫繳稅款。
(十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及櫃台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綜所稅股
(一)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核定退稅、補稅、發單催繳、違章移罰及受
理查詢、更正。
(二)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及違章移罰。
(三)全功能櫃台之所得稅櫃台作業。
(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收件、整理、轉進轉出、審核及移送。
(五)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作業。
(六)房屋交易所得異議案之審理。
(七)未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股東移轉股權財交所得之審查。
(八)抵押利息所得異議案之審理。
(九)免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及零售市場攤販營利所得之查定。
(十)個人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審理。
(十一)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調查核定。
(十二)房屋出租終止租賃關係報備案件之勘查。
(十三)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十四)執行業務者(含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停歇業報備案件之調
查。
(十五)函、訪查業別之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
查及所得核定。
(十六)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案件之調查及核定。
(十七)執行財政部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
(十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營業稅股
(一)執行財政部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
(二)營利事業設立異動等案件之簽報、釐正及管理等。
(三)檢查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四)營業稅課稅資料之調查、核對及通報。
(五)受理營業人銷售額之申報、審核、更正及核退事項。
(六)統一發票中獎清冊之編製及查對。
(七)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及異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出口報單查
核清單、小額發票異常等各項異常查核清冊之查核回報。
(八)小店戶查徵工作及大、小店戶繳款書之催繳取證暨小店戶稅單送達

(九)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取證、移送審理及處分書之送達取證。
(十)營業稅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及函復。
(十一)推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及輔導小店戶使用發票。
(十二)申報書、進銷項憑證之整理、統計、移送登錄。
(十三)小規模營業人向加值體系進貨清單之查核補徵。
(十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防制暨查核。
(十五)營業人申請事項(口頭、電話、書面)之答復。
(十六)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
(十七)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取證、移送審理
及處分書之送達取證。
(十八)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案件之查核。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