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06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