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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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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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
職業安全衛生
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