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1 21: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
解除契約
: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
第 15 條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
解除契約
,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
解除契約
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