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7: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23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
第 27 條
緊急救援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保全業。
第 52 條
心理諮商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及心理相關專業團體。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三、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56 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61 條
社區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第 65 條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
第 78 條
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第 83 條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醫療法
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