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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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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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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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人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