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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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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
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之。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時,應即函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政黨、聯盟之號次、名稱、政
見與其登記候選人之順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住址、學
歷、經歷等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及錄製選舉公報。
前項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以敘明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逐案之贊成或反對立場及其理由為限,其字數每一政黨、聯
盟不得超過二千字;其所登記之候選人學歷、經歷,每一候選人以七十五
字為限。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之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
舉委員會。
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違反第二項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
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政黨、聯盟限期自行修改;
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
報。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候選人之資料,由政黨、聯盟自行負責。其為中央
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
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成或
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
察員當眾點清。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聯盟得票數之和,為有效票數。
二、以有效票數除各政黨、聯盟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
三、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
聯盟分配之當選名額;按各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
當選。
四、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聯盟分配
當選名額後之積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積數之小數點相同時,
以抽籤決定之。
五、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該政黨、聯盟之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六、第二款至第四款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若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選票應分別計算,並分別依其得票比率
分配當選名額。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準用前項規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