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4:28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左列各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減刑:
一、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
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
三、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
四、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條及第三條之罪。
五、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
六、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