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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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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文稿之保存期限,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二種,其基準應依檔案法及相
關規定定之。
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