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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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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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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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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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