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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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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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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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