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收或代辦費自治法規之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委託單位同意: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