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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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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DOC
附表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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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