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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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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