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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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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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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管理及監督
食品安全
保護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之運用,特設本基金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基金之保管、財務狀況及執行運作之監督。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補助業務之審查。
三、其他補助業務監督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
食品安全
、醫學、公共衛生、毒理、風險評估、法律等學者、專家、消保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