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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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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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
食品安全
、營養學、醫學、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