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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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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試驗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鄉
鎮民代表會
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