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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件一核子原料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一核子原料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二核子燃料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二核子燃料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三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PDF
附件三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DOC
附件四核子反應器建廠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四核子反應器建廠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五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五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六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六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申請書.JPG
附件八醫用游離輻射安全規定.PDF
附件八醫用游離輻射安全規定.DOC
附件九醫用放射線醫師操作執照申請書.JPG
附件十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操作執照申請書.JPG
附件十一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申請書.JPG
附件十二原子能委員會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所應收之費用及標準.PDF
附件十二原子能委員會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所應收之費用及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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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
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