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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PDF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XLS
附表二:收支餘絀表.PDF
附表二:收支餘絀表.XLS
附表三:淨值變動表.PDF
附表三:淨值變動表.XLS
附表四:現金流量表.PDF
附表四:現金流量表.XLS
附表五:醫務收入明細表.PDF
附表五:醫務收入明細表.XLS
附表六:醫務成本明細表.PDF
附表六:醫務成本明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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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
醫療法人
機構:依
醫療法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
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及內容,於
醫療法人
及公立機構,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於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