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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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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醫務委員會,聘請各該地區本保險特約
醫療機構
之院長
或負責醫師及醫務專家為委員,並以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指導醫療業務事項。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出席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