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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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附檔:
附表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附表四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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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
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
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二項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