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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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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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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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請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
或休養,經
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
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 (常務理事) 酌情予以留
職停薪或退職退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