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
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
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
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
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
酒醉
、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
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