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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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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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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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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設置之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所觀測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必要時得劃定一定範圍,限制建築。
依前項劃定之限制建築地區,應按當地
都市計畫
圖或區域計畫圖之比例尺,繪製地形圖,未實施
都市計畫
或區域計畫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以上之地形圖或平面圖,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核定後,轉請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
第 10 條
實施
都市計畫
地區依本辦法限制建築時,應由當地政府於
都市計畫
說明書內敘明有關限制建築事項,並於
都市計畫
圖上標繪限制建築範圍界線,依
都市計畫
法規定程序核定發布後實施;其解除限制建築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