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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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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業園區內社區用地,應依原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得依該
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第 8 條
工業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
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