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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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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
都市計劃
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